持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依法注册登记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在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 3、2021年月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裁员率=(2021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1年月均参保人数)×100%。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2022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 企业划型原则上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对新参保企业和因产业结构调整、内部划转、改制重组等原因需重新划型的企业,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联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确定。 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比例,其中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按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的,按中小微企业返还规定返还。 继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须与用工单位对资金的规范使用协商一致。各参保单位在资金使用时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建立明细台账,留存票据资料随时接受工会、职工监督和人社、财政等部门检查。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要及时告知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收回未使用的稳岗返还资金。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通过数据比对,对信息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保单位,返还资金实行免申请发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在线确认相关信息,进行稳岗返还承诺,由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对无法实现免申请发放的单位实行申请发放,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确认相关信息和承诺,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对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通过线上申请发放。具体实施流程以市人社局公告为准。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