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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月1日起执行!

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减征工作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现行7%(不含生育)下调至6%,个人缴费比例保持2%不变。

灵活就业人员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周期均为12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率由现行9%下调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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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全年一次性缴费总额为4886.4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为399.2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月缴费金额为8元。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含生育)费率
      2025年12月1日起医保单位费率下调至6%,生育单位比例1%,医保单位费率合计7%,个人缴费比例保持2%不变。
       医保单位费率降低1%,医保单位部分月最低降低49.9元/人。年降低598.8元/人。

关于阶段性减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