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月1日起执行!
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减征工作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现行7%(不含生育)下调至6%,个人缴费比例保持2%不变。
灵活就业人员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周期均为12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率由现行9%下调至8%。



关于阶段性减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5〕34号



关于阶段性减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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